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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農婦因占地補償案多次被判有罪,改判無罪后獲賠近28萬
發(fā)布日期: 2022-01-26 22:35:10 來源: 澎湃新聞

1月26日,趙劉枝收到了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鄭州中院”)送達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鄭州中院決定,對羈押642天后改判無罪的趙劉枝支付279530.2元國家賠償金。

鄭州中院國家賠償決定書截圖

趙劉枝是河南省中牟縣的一名農婦,從2013年耕地、墳地被占,到拿到更多補償后被指敲詐勒索,再到之后持續(xù)至2021年的漫長司法程序,趙劉枝經歷了不平靜的8年。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3年,電網哈鄭500千伏開封西變220千伏送出工程經過趙劉枝所在的瓦坡村,其中38號塔基永久占用趙劉枝和另一村民程相奎兩家共計0.27畝永久基本農田。土地被變電工程永久占用后,趙劉枝和程相奎不滿補償,又從電力公司分別拿到6萬元和5萬元,該補償款成了兩人后續(xù)審理中被定罪的依據。

多次審判中,他們三次被判有罪,結果分別為:敲詐勒索罪(三年有期徒刑)、敲詐勒索罪免于刑事處罰、尋釁滋事罪免于刑事處罰。

2021年10月11日,趙劉枝兒子馬雷勇向澎湃新聞表示,當天上午10時,在家中的趙劉枝收到了鄭州中院法官送來的終審判決書。判決書認定,原判認定趙劉枝與鄰居程相奎構成尋釁滋事罪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糾正,決定撤銷此前判決,認定趙劉枝及程相奎無罪。

鄭州中院的無罪判決認為,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本案法益受到明顯侵害。且無任何證據佐證本案報案人得到授權可以代表公司主張相關權益,而相關公司也未以“受害單位”名義主動出具任何的利益受損證明,即本案并無受害人。此外,不能僅因維權行為存在瑕疵或不當,而將其作為犯罪處理。

2022年1月26日,鄭州中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鄭州中院認為,本案中,該院曾作出刑事裁定認為趙劉枝構成尋釁滋事罪,后經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故鄭州中院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鄭州中院表示,趙劉枝被羈押642天,上年度日平均工資為373.1元,故應當賠償趙劉枝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39530.2元。此前鄭州中院的判決認定趙劉枝構成尋釁滋事罪,給其名譽造成了損害,故應當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決定書中稱,綜合本案趙劉枝所涉罪名、被羈押的期限及案情,法院酌定向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其他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馬雷勇表示,母親不服賠償決定,將在近日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訴,要求重新作出賠償決定。?

關鍵詞: 農婦 河南 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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