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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曝光臺|男子稱價值上萬藏品快遞丟失,順豐:按保價賠三千
發(fā)布日期: 2022-02-15 17:52:02 來源: 澎湃新聞

“1907年直隸大名府南樂縣初等小學(xué)堂文憑”咸魚售賣頁圖片。受訪者供圖

近日,廣東的黃先生向澎湃質(zhì)量報告投訴平臺(https://tousu.thepaper.cn)反映,他2021年10月30日使用順豐快遞郵寄一件價值1.55萬的收藏品,第二天中午,快遞員打電話告知他,快遞在運送過程中丟失。黃先生說,他就此多次與順豐方面溝通,順豐理賠人員稱其購買了3000元價位的保價險,因此按照公司的理賠程序,只能賠付3000元。

2月11日,澎湃新聞聯(lián)系了順豐客服,對方表示,保價金額是雙方對物品價值的約定,只能按照程序賠付黃先生3000元。

黃先生咸魚平臺1.55萬元付款記錄

消費者投訴:

黃先生稱,去年10月,他在微信朋友圈看見有人出售“1907年直隸大名府南樂縣初等小學(xué)堂文憑”的收藏品,剛好有一位北京好友感興趣,想購買收藏,他于是決定購買并轉(zhuǎn)寄給好友。

黃先生好友1.6萬元付款記錄

黃先生提供的付款記錄顯示,他2021年10月30日付款1.55萬元,購買了上述藏品。他說,自己作為中間人又以1.6萬元的價格將藏品出售給北京的好友。

黃先生說,他10月30日收到貨后,通過順豐下單,將收藏品寄往北京。由于有過幾次寄件的經(jīng)驗,他認為沒必要為快遞購買高額的保價金,于是只買了額度為3000元價位的保價險。他沒想到的是,10月31日,快遞員電話通知他,快遞在運送過程中丟失。此后他聯(lián)系順豐相關(guān)人員協(xié)商理賠事宜,順豐方表示,按照程序,只能賠付3000元。

黃先生說,他聯(lián)系快遞員要求報警,調(diào)出了快遞交接時的街頭監(jiān)控。監(jiān)控顯示,順豐工作人員在交接時有一件筒狀快遞遺落。

“想著賺500元,給孩子買罐奶粉,卻沒想到快遞丟失了。”黃先生說,快遞丟失讓他面臨上萬元的損失。他認為,順豐方面并非因為不可抗力造成快遞損壞,而是其人員交接不善、缺乏有效管理導(dǎo)致了快遞丟失,應(yīng)該為消費者承擔起全部損失。

黃先生寄出的快遞為筒狀

企業(yè)回應(yīng):

2月11日,澎湃新聞就此事多次聯(lián)系了順豐客服。對方表示,黃先生為該快件購買了3000元價位的保價險,也就相當于雙方約定該快遞的價值為3000元,所以快遞丟失后,順豐方按照程序賠付黃先生3000元,黃先生需自行承擔剩余部分責任。

此外,順豐客服告知澎湃新聞,無論是保價快件還是普通快件,在運送過程中都是以同樣的標準和流程來運送的,順豐并不會為保價快件提供不一樣的運送服務(wù)。二者區(qū)別在于保價快件與普通快件有著不同的賠付算法,購買了保價的快件在賠付時會給予消費者更高的相應(yīng)賠款,雖然黃先生稱物品價值與保價金額相差很大,但也需要遵循相應(yīng)的程序。

街頭監(jiān)控中快遞車車輪邊遺漏的快遞為筒狀(00:08)律師說法:

對此,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吳風虎認為,黃先生的損失,是因為快遞方交接過程的失誤所致,因此寄件人要求快遞公司承擔賠付責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但對于保價金額與實際價值差距較大的問題,吳風虎表示,各地法院對于保價條款效力的認定存在爭議,傾向性意見認為:在保價條款完善的情況下,書面的保價條款是對于雙方關(guān)系的約定,故大多數(shù)法院傾向于以保價價值來確定快遞公司的賠付義務(w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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