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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店主在火鍋反復使用“老油”被判刑并罰賠1376萬元
發(fā)布日期: 2022-04-03 18:31:18 來源: 檢察日報

近日,成都高新區(qū)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的被告人付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成都市中級法院經二審審理裁定維持原判,付某因在火鍋中使用“老油”被判1376萬元賠償金。

付某作為成都高新區(qū)某火鍋店的實際經營者,自2018年4月起,為節(jié)約經營成本,授意店內雇用人員反復回收利用廢棄火鍋油脂,并銷售給廣大消費者食用,持續(xù)時間達19個月,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銷售額達137.6萬元。

2021年2月,公安機關將付某等3人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移送成都高新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檢察官在審查中發(fā)現(xiàn),付某等人的行為不僅涉嫌刑事犯罪,而且嚴重侵害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身體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立案條件。2021年3月,成都高新區(qū)檢察院在正義網進行了公告,并在公告期滿后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付某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376萬元(即按銷售額十倍計的懲罰性賠償金),并在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2021年12月,成都高新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260萬元,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6萬元。同時,責令付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376萬元。檢察機關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全部獲法院支持。后付某、徐某提起上訴,成都市中級法院經二審審理,于日前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火鍋中用“老油” 判賠137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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