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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殘老人出贈房屋,法院判決贈予合同無效
發(fā)布日期: 2022-12-19 22:36:41 來源: 新京報


(資料圖)

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北京市民凌大爺自幼智力殘疾,姐姐凌老太作為其監(jiān)護人與凌大爺簽訂了房屋贈予合同,約定凌大爺將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贈予凌老太。簽訂合同當日,案涉房屋過戶至凌老太名下。后凌大爺去世,侄子凌先生在另案繼承訴訟中得知上述贈予事宜,因此將姑姑凌老太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贈予合同無效。新京報記者獲悉,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凌大爺與凌老太簽訂的贈予合同無效。

原告凌先生訴稱,其與凌大爺系叔侄關系。爺爺奶奶生育了凌大爺、凌二爺(凌先生之父)和凌老太三位子女。凌大爺因自幼智力殘疾,經(jīng)鑒定智力僅相當于8歲兒童,在其父母去世后,由凌二爺接至家中照顧。凌二爺去世后,2017年2月,凌老太在瞞著凌先生的情況下向法院申請宣告凌大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其為監(jiān)護人。當年5月法院判決后,凌老太隨即將凌大爺接走并送至養(yǎng)老院。2021年,凌先生才得知凌大爺去世、案涉房屋贈予、過戶等事宜。凌先生認為,凌老太的行為已違背監(jiān)護人職責,且侵犯了自己作為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故提出上述訴請。

被告凌老太辯稱,其系凌大爺?shù)慕憬?,作為凌大爺?shù)谋O(jiān)護人已盡到了全部的撫養(yǎng)義務。凌大爺作為殘疾人,有很多基礎疾病,每月只有政府發(fā)放的基本生活費,都是自己在承擔其他的生活和看病開銷。另,案涉房屋是父母遺產(chǎn),凌大爺長居于此。凌先生曾強占案涉房屋用以開辦麻將館,嚴重影響凌大爺生活。在凌二爺去世后,凌先生甚至提出要與凌大爺爭奪案涉房屋的繼承權,并曾欲將案涉房屋出賣。

后經(jīng)法院判決,案涉房屋才歸凌大爺所有,凌大爺需向其他兄弟姐妹支付的折價補償款是凌老太代為支付的。凌大爺為報答上述付出并防止凌先生的騷擾、侵占等,2020年將案涉房屋贈予凌老太。在辦理產(chǎn)權登記過程中,凌老太已向相關工作人員披露凌大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自己為其監(jiān)護人等事宜,故贈予、過戶等行為均為有效。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凌大爺經(jīng)法院判決被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僅可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凌大爺曾經(jīng)鑒定,其智力相當于8歲,且無法處理繳費、就醫(yī)等事宜。凌大爺應無法理解贈予房產(chǎn)的法律后果、不具備作出贈予價值較高房產(chǎn)的相應行為能力。且監(jiān)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jiān)護人的原則履行監(jiān)護職責,監(jiān)護人除為維護被監(jiān)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chǎn)。該案中,凌老太作為凌大爺?shù)谋O(jiān)護人,接受凌大爺贈予的行為并非為維護其利益,故不應處分凌大爺?shù)呢敭a(chǎn)。

法院最終判決凌大爺與凌老太簽訂的贈予合同無效。宣判后,凌老太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校對 劉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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