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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倆替父追債被判尋釁滋事重審:刑期不變,仍不構(gòu)虛假訴訟罪
發(fā)布日期: 2022-12-28 17:31:07 來源: 澎湃新聞

林樹明  受訪者 供圖


(資料圖)

12月28日,遼寧省鞍山市岫巖縣退休教師林樹明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他和弟弟林樹敏不服重審判決,已提出上訴。

12月15日,岫巖縣法院作出判決:法院認定,他和林樹敏仍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但不構(gòu)成虛假訴訟罪,兄弟倆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3年半。該判決結(jié)果與岫巖縣法院原一審判決結(jié)果相同。

重審判決書顯示,在法律適用問題上,岫巖縣法院認為,林樹明和林樹敏強迫被害人重新打條、疊加利息,雖不構(gòu)成虛假訴訟犯罪,但亦不是“兩高”《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中的“鄰里、債務”糾紛,案涉事實不能視為普通的鄰里糾紛、債務糾紛。

林樹明和林樹敏于2019年12月被抓,至今已過去三年。該案也經(jīng)歷諸多波折:岫巖縣檢察院指控兩人犯尋釁滋事罪后,又追加起訴兩人犯虛假訴訟罪。岫巖縣法院于2021年11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兩人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3年半。宣判后,岫巖縣檢察院認為兩人虛假訴訟的犯罪事實應予以認定,向鞍山市檢察院提請抗訴,林樹明和林樹敏也提出上訴。后鞍山市檢察院認為岫巖縣檢察院抗訴不當,向鞍山市中院申請撤回抗訴。鞍山市中院于2022年8月作出裁定,準許鞍山市檢察院撤回抗訴,并認為該案事實不清,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岫巖縣法院重審。

如今,林樹明服刑期滿已被釋放。兩人上訴,也意味著案件仍無定論。

兄弟倆上訴后,案件發(fā)回重審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在替父追債的過程中,遼寧省岫巖縣老醫(yī)生林忠衡(已死亡)的四個子女均被卷入刑事案件。林忠衡的大女兒林淑清和四女兒林影被控虛假訴訟被抓,后經(jīng)岫巖縣法院判決無罪;二兒子林樹明和三兒子林樹敏被認定在追債過程中實施了威脅、恐嚇、砸玻璃、拉羊等行為,分別被岫巖縣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3年半。

林樹明兄弟倆自認為無罪,提出上訴。鞍山市中院于2022年8月2日作出的裁定書顯示,鞍山市檢察院的出庭意見是:原審判決認定林樹敏帶領討債人員進行討債的證據(jù)不足;原審判決對林樹明作案時間的認定事實不清;原審判決部分事實的認定僅根據(jù)被害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jù)佐證,被害人的陳述又有矛盾或不穩(wěn)定之處;林忠衡確與被害人存在債權(quán)債務關系,原審判決應就該案應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明確說明。綜上,建議法庭將本案發(fā)回重審。鞍山市中院認為,原判事實不清,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岫巖縣法院重新審判。

2022年11月18日,岫巖縣法院開庭對檢方指控兩人犯尋釁滋事罪進行了審理。庭審中,公訴人曾明確表示不對虛假訴訟部分起訴,庭后會提交撤回起訴申請。后岫巖縣檢察院堅持對虛假訴訟部分進行起訴。12月8日,岫巖縣法院又開庭對檢方指控兩人犯虛假訴訟罪進行了審理。

重審判決:案涉事實不能視為普通的鄰里糾紛、債務糾紛

12月15日,岫巖縣法院作出重審判決。

重審判決書顯示,該案重審期間,曾退回補充偵查一次。

關于公訴機關指控犯尋釁滋事罪部分,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jù)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證明林樹明和林樹敏伙同他人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且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該院予以支持。其中,林樹明雖辯解其妻患病,其于2014年4月至11月一直在長春或北京護理,沒有作案時間,但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明林樹明具有作案時間,且實施了起訴書指控的犯罪行為。

關于法律適用問題,法院認為,在案證據(jù)能夠證明林忠衡向不特定的多人放高利貸、收取“砍頭息”,將利息重新打條再計算利息,具有典型的“套路貸”特征,林樹明和林樹敏強迫被害人重新打條、疊加利息,雖不構(gòu)成虛假訴訟犯罪,但亦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中的“鄰里、債務”糾紛,案涉事實不能視為普通的鄰里糾紛、債務糾紛,故對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公訴機關指控犯虛假訴訟罪部分,法院認為,林樹明四兄妹在被害人未全部清償債務的情況下,依據(jù)其父親留下的遺囑和借據(j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屬于“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情形,不符合虛假訴訟罪的客觀構(gòu)成要件。本案中虛假訴訟部分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二被告人構(gòu)成虛假訴訟罪。對公訴機關指控林樹明、林樹敏犯虛假訴訟罪不予支持。

岫巖縣法院判決,林樹明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林樹敏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

辯護人稱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程序違法

林樹明和林樹敏不服重審判決,已再次向鞍山市中院進行上訴。

林樹明的辯護人孫大偉認為,《刑訴法》規(guī)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檢察人員發(fā)現(xiàn)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情形”,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他表示,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依據(jù)現(xiàn)有的證據(jù)材料依法進行審理,檢察人員發(fā)現(xiàn)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建議,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同意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在案證據(jù)并無檢方提出的相關建議等材料,因此岫巖縣法院主動將案件退回岫巖縣檢察院補充偵查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

孫大偉說,本案書記員姜楠先后參與了林樹明等人的民事案件、該案原審庭審記錄工作,案件發(fā)回重審之后再次參與庭審記錄工作,明顯違反回避的法律規(guī)定;案件審理過程中,多份證據(jù)未經(jīng)舉證質(zhì)證卻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關于事實方面,孫大偉認為,本案屬于發(fā)回重審的案件,鞍山市中院和鞍山市檢察院均認為本案存在問題,鞍山市中院作出的裁定也明確記錄鞍山市檢察院認為本案應該查明的問題,但岫巖縣法院在重審過程中并未予以查明。以林樹明有無作案時間,岫巖警方出具的《辦案說明》結(jié)論顯示:“綜上,結(jié)合被害人陳述、林樹明同案人員供述,不能排除林樹明的作案時間?!睂O大偉說,公安機關調(diào)查的結(jié)論僅僅是“不能排除林樹明的作案時間”,而非有充足的證據(jù)認定林樹明具備作案時間,刑事案件要求證據(jù)確實、充分。另外,岫巖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兩份價格認定書是對涉案羊的價格認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jù),本案中涉案的羊?qū)儆跍缡?,本案所有的證據(jù)材料無法證明羊的品種,重量、年齡,以及鑒定的基準日期,兩份關于羊的價格認定存在作假的嫌疑。

關于法律適用問題,林樹敏的辯護人張新宇認為,目前本案當中并無充分證據(jù)證明被告人與所謂“被害人”之間的借貸關系為高利貸。債務是被告人已故的父親借予“被害人”的,本案被告均沒有參與,被告人對利息情況并不十分知情。而且,被告人始終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主張權(quán)利,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也未發(fā)現(xiàn)存在利息高于法定利率的情況,并判決“被害人”承擔還款義務。在此情況下,認定本案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債務為高利貸并不合理。

張新宇認為,即使雙方之間的債務確系高利貸,但高利貸本質(zhì)上仍是一種民間借貸,只是其中高于法定利率的部分并不受法律保護。在本案當中,幾名所謂的“被害人”至少都沒有完全歸還本金,被告人要求償還本金的權(quán)利也應受到法律進行保護。在被告人有權(quán)向“被害人”追討債務的情況下,雙方的關系與普通民間借貸并無實質(zhì)區(qū)別,仍應適用尋釁滋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不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

關鍵詞: 尋釁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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