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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失蹤父親請假遭拒,離崗尋親的他應(yīng)否被開除?
發(fā)布日期: 2023-02-08 12:38:37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那種情況下我實在是沒辦法啊,法官,都是為人父母,誰的孩子失蹤了還能安安心心地打工??!”這是記者近日從北京大興法院了解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中,原告楊某在庭審中說的一句話。楊某因女兒失蹤在請假未獲批準的情況下,離崗尋親,被按曠工處理解除勞動合同。法院審理后判決公司辭退楊某的做法違法,判決其支付楊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損失3.2萬余元。

女兒失蹤,請假尋女遇阻

男子楊某是一家公司的食堂廚師,除楊某外,還有另一位廚師負責(zé)炒菜,另外4名人分別負責(zé)采購、切菜、面點、洗碗等工作。


【資料圖】

一天,楊某忽然接到家里打來的電話,得知自己的14歲女兒在放學(xué)后沒有回家,不知所蹤。楊某連忙拜托老家的親戚朋友幫忙尋找,但幾天過后,楊某的女兒仍杳無音訊。

在女兒失蹤三天后,尋女心切的楊某向公司說明了情況,并申請休假回老家尋找女兒。但公司以廚房人員緊張,難以招到替代工作人員為由,遲遲沒有批準楊某的請假申請??紤]到公司的工作需要,楊某又在公司工作了三天。

可是楊某的女兒仍然沒有被找到,情急之下,楊某離開公司,回家尋找女兒。令人欣慰的是,在親友的幫助下,楊某最終找到了失蹤的女兒。

返崗遭拒,需先離職再入職

當(dāng)處理好家庭事務(wù)后的楊某回到公司時,公司不允許楊某返崗,并以楊某未經(jīng)批準、擅自離崗回鄉(xiāng),構(gòu)成曠工為由,要求楊某先辦理離職手續(xù),再重新辦理入職,之后才能繼續(xù)上班。

楊某與公司交涉期間,公司表示,按照制度規(guī)定,超過三天未打卡上班即視為自動離職,并要求楊某于當(dāng)天立刻辦理離職手續(xù)。

同時,公司取消了楊某在其公司的考勤打卡權(quán)限。楊某認為,其屬于被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其個人主動離職,并拒絕簽署離職的協(xié)議。因存在根本性分歧,雙方的協(xié)商未達成一致。當(dāng)月,公司辦理了楊某的社會保險減員手續(xù)。

糾紛難解,引發(fā)仲裁訴訟

無奈之下,楊某向勞動人事爭議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7萬余元,同時要求公司支付延時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等款項。

仲裁委員裁決公司向楊某支付其在崗期間延時加班工資總計1.4萬元,但駁回了楊某關(guān)于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申請請求。楊某和公司均不服仲裁裁決,雙方均訴至大興法院。

在訴訟過程中,公司表示,楊某確實因女兒失蹤請假,公司從情理上對此予以理解,但公司食堂人手十分緊張,若準許楊某請假回鄉(xiāng),則食堂就只剩下一名廚師炒菜,難以開展工作。公司有公司的制度,楊某請假未獲批準就擅離崗位,屬于曠工。公司因此與楊某解除勞動合同,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不需要向楊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辨法析理,判決定分止?fàn)?/strong>

當(dāng)家庭突遭變故,勞動者處理突發(fā)事件的需求和公司管理規(guī)定相沖突時,法律在應(yīng)兩者之間,如何裁判?

大興法院審理認為,楊某在公司的職責(zé)是炒菜,該崗位并非只有楊某一名員工,并不具有不可替代性。雖然楊某請假離崗會不可避免地對公司相應(yīng)工作造成一定的影響,但與楊某尋找失蹤女兒的重要性、緊迫性相比,該影響遠未達到公司不批準楊某請假申請的程度。而且,公司在訴訟中亦沒有對楊某請假離崗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或重大負面影響進行舉證。

綜上,公司以楊某請假未獲批準而離崗為由,認定楊某構(gòu)成曠工,顯屬不當(dāng),故公司與楊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沒有事實依據(jù)、違反法律規(guī)定。

最終,法院判決公司需向楊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7萬余元。此外,法院還判決公司需向楊某支付延時加班工資1.3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資2600余元。

宣判后,楊某和公司均服從判決,未提出上訴。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 張宇通訊員 毛希彤 郭俊驛

編輯 王海萍

流程編輯 劉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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