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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男子網(wǎng)上6500元買到清代瓷瓶贗品,要求三倍賠償,法院判了
發(fā)布日期: 2023-03-02 12:45:57 來源: 董正偉

古玩市場魚龍混雜,仿品贗品盛行,普通人難以分辨。一些人把古玩當作投資理財產品,引誘普通人購買古玩。當然一些普通人是沖著個人愛好購買古玩收藏把玩的。消費者買到假的古玩能否進行索賠呢?古玩在市場上銷售質量出現(xiàn)瑕疵,或者與描述不符,應當承擔退貨退款和賠償責任。


【資料圖】

北京海淀區(qū)一男子在閑魚平臺花費6500元,從洛陽賣家閑魚小鋪購買了一個自稱乾隆年間的“琵琶尊”瓷瓶一個,收到貨后,男子找人進行鑒定發(fā)現(xiàn)瓷瓶是仿制品。隨后男子向法院起訴,要求賣家退貨退款,并承擔售價三倍的賠償。法院認為,賣家不構成欺詐,判決退貨退款,但駁回了男子的三倍賠償請求。既然鑒定瓷瓶為仿制品,以假亂真,怎么不構成欺詐呢?

閑魚平臺是個人處置閑置物品的網(wǎng)上交易市場,一些網(wǎng)商為了銷售商品也打著處理二手商品的旗號在上邊賣東西。因為是舊物、二手商品交易為主,對賣家的商品質量要求降低很多,所以價格低、風險高是二手物品交易的特點。2021年7月23日,北京市海淀區(qū)70后男子蔡某某在閑魚平臺看到“雍乾青花琵琶尊全美品繪畫一流一口價謝絕還價”瓷瓶一個,商品總價6500元,小鋪名稱“AS堂”,洛陽賣家陳某某。蔡某某買下后在7月25日收到貨。蔡某某質疑瓷瓶不是真的,與賣家協(xié)商后雙方同意找專業(yè)人士崔某某鑒定,鑒定結果是現(xiàn)代仿制品。

蔡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某退還貨款6512元,并承擔三倍賠償19536元、運費46元,共計26094元等。

陳某某自述案涉琵琶尊是其從山東一家古玩店購買,購買時并未標注年份信息,也沒有索要票據(jù)。陳某某表示其只是文玩愛好者,并非以出售文玩盈利為職業(yè),在售賣涉案商品時標注的年份信息是根據(jù)其自身經(jīng)驗判斷得出的結果,并且陳某某表示判斷年份沒有具體標準,可以根據(jù)器型、青花、胎、燒制功底等進行判斷。陳某某自述認可崔某某給出的鑒定結果,表示愿意解除與蔡某某的買賣合同,蔡某某將涉案琵琶尊退回,并且支持其主張的蔡某某向其支付貨款20%作為退貨補償。

法院認為,涉案琵琶尊發(fā)行年代距今已超100年且具有一定的歷史價值,宜將琵琶尊認定為文物。案涉琵琶尊標榜其系“雍乾”年間的商品,買家購買案涉琵琶尊看重的系其歷史性,“雍乾”年間的商品和后期仿造的市場價值有明顯差異。雙方共同協(xié)商確定由崔某某進行鑒定,鑒定結果認定案涉琵琶尊為現(xiàn)代高仿的商品。因此,對于蔡某某主張案涉琵琶尊為贗品并且據(jù)此主張退貨退款的訴請,予以支持,退貨產生的物流費用由陳某某負擔。

考慮到文物商品系非標準產品,個人對文物的認識會因學識、認知水平的高低遭受影響,由此所作出的判斷將直接反映在其對商品的描述上,因此因個人水平不足導致的錯誤描述商品信息的情況亦屬正常。因此,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陳某某存在欺詐的故意,不構成欺詐。法院判決,陳某某退還蔡某某購物款6512元,同時蔡某某將雍乾青花琵琶尊退還給陳某某(由此產生的物流費用由陳某某承擔)。

蔡某某堅持要求陳某某三倍賠償,要求二審法院改判。涉案琵琶尊系現(xiàn)代仿品,與“雍乾時期”的正品不同,陳某某制假售假證據(jù)確鑿;陳某某對我退貨退款設置障礙,違背公平交易的原則。

陳某某辯稱,我不是專業(yè)經(jīng)營古董的人,也是涉案商品的受害方,我在旅游時購買涉案商品并認定是“雍乾時期”的真品,所以我的行為不構成欺詐。

二審法院認為,涉案商品涉及古董文物,系特殊商品,買賣雙方均需具備相應的見識能力,即使接觸到實物,也會因見識能力的高低導致日常出現(xiàn)“撿漏”或“打眼”的情況。更何況通過網(wǎng)絡平臺進行的交易,在未接觸實物的情況下交易古董文物類特殊商品對任何人均存在巨大的風險。蔡某某自述系文物愛好者,此前通過其他途徑也購買過文物;陳某某自述是按照自己的認知向蔡某某介紹的涉案商品的年代,陳某某事后也自認此次糾紛系因自己專業(yè)知識不足所導致。

綜合上述情況應當認定蔡某某在與陳某某就涉案商品訂立合同時存在重大誤解,陳某某的行為系專業(yè)知識不足導致,不具有欺詐的故意,其行為不構成欺詐。2023年2月14日,北京市四中院終審判決,蔡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駁回上訴。

文物市場流行“撿漏”,很多買賣雙方都是半瓶水,不經(jīng)過專業(yè)人士判斷很難準確把握具體物品的準確年代和真假。但是,既然這樣為什么大家還在交易?實際上參與文玩交易的雙方當事人并不關心物品真假,都是沖著撿漏去的,一旦買到真品轉手賣掉能夠賺一筆。如果買家看不懂也是一筆交易。當然,實際上賣家市場銷售價格都不是很高,這樣就為賣家減輕責任找到了借口,要是真的根本不可能是買家看到的價格。所以,從文玩的價格基本可以斷定真假。

實際上,文玩市場帶有對賭交易性質,收藏品發(fā)現(xiàn)是贗品通常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賣家擔保藏品為真,一旦發(fā)現(xiàn)藏品為贗品即可要求店家退款;二是買定離手,店家不保證藏品為真,一旦購買,藏品真贗與賣家無關。當然,這些是民間的做法,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如果故意用仿制品冒充文物銷售,拒不退貨退款,數(shù)額達到一定程度就構成詐騙罪。

法院根據(jù)陳某某的自述、認定陳某某對文物的辨別能力不是很專業(yè),對瓷瓶的鑒別能力不準確,并不知道銷售的瓷瓶為贗品。因此認為不構成欺詐銷售行為。似乎這樣的評判并不是很科學。但是,關于雍正乾隆年間的琵琶尊瓷瓶的判斷標準并不是公開標準,可以很容易掌握進行判斷。法院認定陳某某根據(jù)個人認知做出瓷瓶年代判斷是個人認知能力有限,不是應該明確知道贗品而故意隱瞞信息。這件事情說明,文玩藝術品買到贗品,消費者要求三倍賠償并不容易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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