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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消息!北京小伙使用智能駕駛追尾,要求退車并三倍索賠80萬元,法院判了
發(fā)布日期: 2023-03-17 10:32:32 來源: 董正偉

智能駕駛技術在很多汽車上應用,但是實際效果是否真的能夠替代人工駕駛?不同人有不同體驗。如果車主使用自動駕駛技術造成車輛事故,汽車廠商是否要承擔產品質量瑕疵的賠償責任呢?比如使用智能駕駛系統保持車距和避障,結果車輛追尾或者撞車了,這個時候很難說智能駕駛技術沒有瑕疵。當然,汽車廠家說智能駕駛系統只是輔助系統,關鍵時候還得靠司機操作。

北京昌平區(qū)男子用按揭貸款,購買了一輛東風日產商務車,該車帶智能駕駛ProPILOT功能。一天路上行駛過程中,男子使用了ProPILOT功能,結果車輛沒有保持安全車距,與前車追尾。男子認為廠家的ProPILOT功能宣傳不實,要求廠家退貨退款,并三倍賠償80萬元,法院最終駁回了男子的訴訟請求。為什么ProPILOT智能駕駛系統不安全,法院卻沒有認定廠商欺詐銷售呢?

2019年11月28日,北京市昌平區(qū)95后男子吳某某,在大興區(qū)東風日產4S店作為借款人/抵押人簽訂了《東風日產汽車金融有限公司汽車消費抵押貸款合同》,購買了2020款奇駿2.5LCVT4WDXLITS豪華領航版多用途乘用車,車輛總價200100元,首付款為120100元,貸款金額為80000元。吳某某于次日向東風日產4S店公司轉賬125800元,并取得了臨時車號牌。車輛于2020年1月17日登記。


(資料圖)

吳某某駕駛涉案車輛在高速上行駛時,發(fā)生了追尾事故,而事發(fā)時啟動了ProPILOT功能,但該功能并未起到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作用。經查看產品使用說明書發(fā)現涉案車輛的ProPILOT設置與前車的距離是最長僅能60米,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之規(guī)定,并不能在高速上使用,但其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有明確告知消費者ProPILOT功能僅能在高速使用。

吳某某認為,購買車輛過程中東風日產4S店公司銷售人員也沒有告知該功能無法在高速上使用,屬于欺詐銷售行為。吳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東風日產4S店公司退還吳某某東風日產牌型號為DFLAABB的購車款200100元,并按購車款三倍600300元賠償,共計800400元。

東風日產4S店公司則認為,不應該以規(guī)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標準去判斷車輛的產品性能,而應該根據產品質量標準認定車輛的ProPILOT系統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和標準。為此,東風日產4S店公司提交了《智能運輸系統自適應巡航控制系統性能要求與檢測方法》(GB/T20608-2006)和涉案車輛的使用說明書,證明車輛的車間時距符合相關國家標準,且已在使用說明書中標注清楚。

車輛的產品使用說明中的ProPILOT(如有配備)做了警告提示:“未遵循有關正確使用ProPILOT系統的警告和說明可能會導致嚴重傷亡事故。ProPILOT系統不是自動駕駛系統。如本手冊所述,在其功能范圍內,它可以幫助駕駛員進行某些駕駛活動。ProPILOT系統不能替代正確的駕駛程序,也不能用于糾正粗心、疏忽或心不在焉的駕駛?!璓roPILOT系統只是用來輔助駕駛員,并不是一種碰撞警告或避免裝置……”。

法院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該“100米”是對車輛駕駛員的安全謹慎駕駛的行為規(guī)范,而不是對車輛性能的標準要求。涉案車輛的ProPILOT功能在車輛產品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了車速為100公里每小時是車距最長設定為60米,并未做出100米的虛假承諾,并已在說明書中將自動巡航系統的性能和警示規(guī)范向消費者如實告知,吳某某亦無證據證明東風日產4S店公司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法院判決:駁回吳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吳某某堅持銷售人員欺詐銷售,隱瞞涉案車輛的輔助駕駛功能不能在高速公路上使用。為了達到銷售車輛給吳某某的目的,東風日產4S店公司卻說該車輛的輔助駕駛功能可以在高速公路上使用,欺騙吳某某購買了該車輛。東風日產4S店公司應當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55條規(guī)定退一賠三。

二審法院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guī)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該規(guī)定系對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要求的規(guī)范,并非對車輛性能標準的要求。其次,東風日產4S店公司在銷售車輛時,對自動巡航系統的性能和使用規(guī)范進行了如實告知,吳某某主張東風日產4S店公司在銷售車輛時存在欺詐,但其提交的證據尚不能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對待證事實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2023年2月27日,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吳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駁回上訴。

汽車屬于貴重商品,價值不菲,法律上認定汽車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難度大,證據標準要求高。這實際上是由于使用汽車智能駕駛輔助系統造成事故,引發(fā)的對車輛智能駕駛系統功能可靠性不信任的是否屬于欺詐行為的評判。從法律法規(guī)角度說,高速行駛車輛保持100米以上安全距離這是強制性規(guī)定,是道路安全駕駛的安全距離標準。

而ProPILOT功能在車輛產品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了車速為100公里每小時是車距最長設定為60米,這是智能駕駛系統的技術標準,這個技術標準符合行業(yè)強制標準要求。但是,ProPILOT功能使用說明書中也警告,智能駕駛不能代替人工駕駛,也不能避障,駕駛人員要提高警惕,注意安全,否則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也就是智能駕駛系統并沒有媒體宣傳的那么強大或者智能化,只能提供一些輔助駕駛功能,比如在車里較少的路面自動駕駛比較安全,一旦車輛較多,這個時候智能駕駛實際上是不安全的。

吳某某說汽車銷售人員沒有事先告訴其不能在高速公路上使用自動駕駛功能,但是這樣的說辭沒有ProPILOT功能使用說明書更具有證據說服了。說明書已經明確了自動駕駛系統的弊端或者說潛在的安全隱患,并沒有刻意隱瞞。這應該是吳某某對自動駕駛技術的過高估計或者誤解造成的使用事故,可能銷售人員對這點沒有說到,但是書面說明書寫得清楚,買車說明書都不看仔細,盲目上路出現操作失誤,要求汽車廠商承擔欺詐銷售責任,理由比較牽強。這件事情警示,不要過分相信智能駕駛技術,沒那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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