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資 干貨 消費 評論 學院 滾動
風投 科技 創(chuàng)業(yè) 業(yè)內 要聞
票面價格與實付金額“縮水”,但消費者權益不能“縮水”
發(fā)布日期: 2023-07-28 19:34:44 來源: 騰訊網


(資料圖片)

□吳睿鶇

“我買機票的時候,實付了1549元,但行程單票面價格卻為1520元。”日前,北京市東城區(qū)消費者陳女士告訴記者,今年4月,她在一家在線旅游平臺預訂了一張從成都到北京的機票。但7月18日,她聯系旅游平臺打印行程單卻遭到拒絕,原因是距離航班起飛已超過28天。后經過多次溝通,旅游平臺終于給她打印了,但陳女士卻發(fā)現行程單票面價格縮水的情況。(7月27日《工人日報》)

隨著航空業(yè)持續(xù)發(fā)展和旅游市場的日益繁榮,機票代理服務業(yè)憑借豐富的購票經驗與資源優(yōu)勢,不僅能為消費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優(yōu)質服務,也能為購票者獲得報價和更優(yōu)惠的折扣,從而降低出行成本。

可是,有些機票代理平臺卻不按“套路”出牌,在網絡交易過程中玩起價格“貓膩”,消費者實際支付的機票金額,比平臺行程價格高出不少,存在“差額”現象。從報道來看,陳女士的遭遇并非個例。記者在黑貓投訴、微博等平臺檢索發(fā)現,不少消費者都曾遇到行程單票面價格縮水的情況,有的價差為50元,有的價差為150元,有的價差甚至高達639元。

票面價格與實付金額“縮水”,觸犯了民航法規(guī),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并構成消費欺詐。《中國民用航空電子客票暫行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空運企業(yè)直銷售票處和銷售代理企業(yè)應使用合法的電子客票行程單,按照政府有關管理規(guī)定進行銷售,行程單上客票價格必須與實收金額相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實際上,對于機票代理服務價格產生“差額”,已有賠償消費者的先例。2019年9月,從西藏旅游回杭州的林女士在某知名網絡交易平臺上購買機票,實際支付3424元,但打印出來的行程單上卻顯示,包含機建燃油費的機票總價是3190元。面對消費者的強烈質疑,該網絡交易平臺發(fā)表官方聲明稱,機票代理商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已全網下架該代理商的機票,并對消費者作出機票支付價格“退一賠三”的賠償。

票面價格與實付金額“縮水”,但消費者權益不能“縮水”。對這一屢屢出現的頑瘴痼疾,一方面,網絡平臺要強化監(jiān)管責任,對機票代理商的經營行為,實現人工與技術“雙重”審核,決不能留審核監(jiān)管“死角”;與此同時,完善機票代理交易規(guī)則,讓實際交易價格和行程單價格公開化、透明化,讓消費者不再“霧里看花”,不給票面價格與實付金額“縮水”任何可乘之機,以此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恣意侵犯。

票面價格與實付金額“縮水”,除對消費者“退一賠三”法律賠償外,市場職能部門,還應對代理商及網絡交易平臺,積極問責,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讓不法經營者付出應有的法律懲罰,切實維護機票代理行業(yè)的市場秩序。

關鍵詞:
24小時熱點 精彩推薦
資訊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