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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爺跳水火出圈,海淀法院分析圍觀之余應知的法律風險
發(fā)布日期: 2023-09-07 21:46:02 來源: 騰訊網

近日,“跳水大爺”的視頻在網上流行。在一些視頻里,有些大爺在河邊跳水,受到了游客的熱烈追捧,引來不少“躍躍欲試”的年輕人爭相模仿。

但從視頻中看,跳水現(xiàn)場缺乏安全保護措施,戶外跳水環(huán)境相對簡陋,很多跳水愛好者也不是經過專業(yè)訓練的運動員,跳水背后的安全隱患和管理痛點不容忽視。9月7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法官分析了其中容易滋生的法律風險。

自愿參加跳水受傷,可以向他人索賠嗎?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跳水是一項高風險運動,大爺們和游客并非專業(yè)跳水運動員,如果不熟悉環(huán)境或者入水姿勢有誤,出危險是“分分鐘的事”。從新聞報道來看,跳水者因入水姿勢問題被水拍暈或者溺水受傷等情況屢見不鮮。那么,如果跳水時受傷是否可以向他人索賠?

《民法典》第1176條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民法典》規(guī)定了自甘風險行為及法律后果。自甘風險行為一般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一是所從事的行為具有不確定的危險,即從事的行為具有導致參與人遭受損害的可能性;二是行為人對于危險和可能的損害有預見和認知的能力;三是行為人自愿承受實施風險行為可能導致的損害后果;四是行為人自甘風險并非出于為履行法律或者道德上的義務;五是行為人系自愿實施風險行為。

跳水活動存在身體受到損害的危險,且此種危險具有不確定性,參與者既可能是潛在危險的制造者,也可能是潛在危險的承受者,而跳水的參與者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成年人,對于參加跳水活動的潛在危險和損害應當具有相應預見和認知的能力,其自發(fā)參與活動本身即意味著自愿承受跳水活動可能導致的損害后果。因此成年人自愿參加跳水活動導致受傷后無法向他人索賠。

出了事故,場地管理者應承擔什么責任?

雖然根據自甘風險原則,跳水參與者應自行承擔跳水活動可能導致的損害后果,但這并不意味著能排除公共場所管理者或者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若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造成參與者受到損害的,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1198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紅跳水地的管理者應加強安全管理,確保跳水區(qū)域的安全設施完善,通過加強警示標志、設置警戒線、組織人員疏散人群等措施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如管理者怠于行使職責,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導致跳水參與者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則應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對于景區(qū)管理者而言,提供景區(qū)范圍及游覽路線、設置危險警示標志及安全保護裝置等即應視為其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如果跳水參與者不顧警示勸阻、擅自行動、私自探索未開發(fā)區(qū)域,一概要求景區(qū)經營者負責則有失合理性。

法官提醒,天津大爺跳水意外火爆,大爺們的快樂和熱情也感染了眾多游客和網友,為城市增添了一份獨特的人文景觀。但是跳水確實存在一定安全風險,在參加跳水活動時,參加者一定要充分認識到動作和場地的危險性,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妥善采取安全保護措施,自覺遵守活動規(guī)則,避免給自己和他人造成損害。

跳水活動的組織者一定要充分履行謹慎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必要時可以書面形式將本次活動具有的風險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明確告知參加者,也可給參加者購買保險,以分散風險。跳水場所的管理者應該有所作為,及時更新管理措施,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編輯 楊海 校對 翟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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