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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時焦點:熱議教育法典:學生人格權是否應該專門立法保護
發(fā)布日期: 2023-05-25 21:26:17 來源: 21世紀經(jīng)濟報道

21世紀經(jīng)濟報道記者王峰北京報道 民法典編纂完成以來,法典化一直是我國立法的熱點話題。

在近日由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等主辦的第三屆青少年法治發(fā)展論壇上,教育法典與教育法治再次成為討論焦點。


(相關資料圖)

與會專家圍繞教育法典的立法定位與框架等宏觀問題,以及學生人格權、教育懲戒等具體問題展開了研討。

但在實踐中,由于學前教育法、學位法等重要的單行法尚未完成立法,數(shù)字教育、終身學習等教育新形態(tài)尚有很大發(fā)展空間,有專家指出,“編纂教育法典,還是一個長期、系統(tǒng)工程”。

回應教育領域問題

編纂教育法典已被提上了議事日程?!度珖舜蟪N瘯?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提出,“研究啟動環(huán)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條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領域的法典編纂工作?!薄督逃空叻ㄒ?guī)司2021年工作要點》也指出,“研究啟動教育法典編纂工作。”

今年3月,中國政法大學校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馬懷德向全國政協(xié)十四屆一次會議提交了《關于適時啟動教育法典編纂的提案》。

提案中寫道:“當前,編纂教育法典的制度、實踐、理論條件已經(jīng)具備,建議適時啟動,并以此為抓手,全面推動教育治理現(xiàn)代化,實現(xiàn)教育領域的良法善治?!?/p>

我國已經(jīng)頒布了多部教育法律法規(guī),教育法典與教育法律法規(guī)之間是什么樣的關系?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李紅勃認為,教育法典應該是一個全面性、綜合性的法典,是對教育領域各類單行法進行體系化統(tǒng)合的結果。

李紅勃認為,一方面,教育法典應包括全部教育實體法,比如已有的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y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還有正在起草中的學前教育法等;另一方面,教育法典還應該包括教育糾紛解決法。

教育糾紛解決主要涉及程序問題,即便是民法典也是一部一部實體法典,而不包括民事訴訟等程序法律,因此有學者主張再編纂一部民事訴訟法典。

那么,為什么教育法典可以囊括實體法和程序法?

“對于教育治理而言,教育法典應當能夠提供一攬子方案,能夠?qū)逃I域的現(xiàn)有問題作出一般性回應,提供較完備的制度供給?!崩罴t勃對21世紀經(jīng)濟報道表示。

李紅勃認為,完整意義上的教育糾紛解決機制,包括司法救濟和非訟訴救濟兩類。由于司法救濟應由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予以規(guī)定,因此,教育法典關于救濟的規(guī)定應限定在非訴訟救濟領域。

教育領域的非訴訟救濟又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學校的內(nèi)部救濟,即學生申訴制度、教師申訴制度等,二是教育行政部門的外部救濟,即教育行政部門受理學生、教師的申訴、投訴、復議等。

這鮮明體現(xiàn)了編纂教育法典的問題導向。馬懷德就認為,編纂教育法典有利于解決教育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

他在今年3月的提案中寫道,“當前,教育領域還存在諸如教育資源分配不公、學生學業(yè)負擔過重、校外培訓無序發(fā)展、教育執(zhí)法低效等突出問題。通過教育法典編纂,可以為這些問題的系統(tǒng)性解決提供權威的法律方案,推動教育治理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p>

但教育法典也不應是一部無所不包的法律匯編,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教育法治與教育標準研究所副所長馬雷軍在論壇上指出,教育法典應是一部適度法典。

“教育法典不能也不需要在每個與教育相關的領域達到徹底的全覆蓋,所以給予其內(nèi)容一定的開放性和部門間的聯(lián)動性非常重要,為今后的教育立法預留一定的空間?!彼f。

目前,普通高中、數(shù)字教育、終身學習、招生考試、教育培訓等領域還缺乏專門的法律規(guī)定。

李紅勃認為,教育法典應形成一個包括總則、分則的框架體系,總則主要包括教育目的、基本原則、教育制度、教育主體、教育管理監(jiān)督、教育國際合作以及教育糾紛解決等內(nèi)容,分則應按照教育的類型和順序,包括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職業(yè)教育、高等教育、家庭教育等內(nèi)容。

人格權與懲戒權

教育法典的編纂研究剛剛起步,但一些具體問題已經(jīng)研究得較為深入。

我國民法典創(chuàng)新性地設置了人格權編,在教育法典編纂方面,有學者也主張對學生人格進行體系化保護。

“有關學生人格權的沖突已經(jīng)進入人們的視野,如校園欺凌對學生人格完整的影響、學校搜集信息與學生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的沖突、智能教育存在泄露師生隱私的風險等?!比A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任海濤在論壇上說。

目前,關于學生人格權的規(guī)定還是法律空白。2021年實施的《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guī)定》沒有明確提出人格權的概念,只是在第9條提出,“學校應尊重并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

任海濤指出,目前,教育單行法缺乏對學生肖像權、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等具體人格權的有針對性的保護。

此外,一些特殊學生主體的人格權保護難免出現(xiàn)疏漏,不能做到全領域覆蓋。

“因此,有必要通過法典化對學生人格權進行體系化規(guī)定,事實上,學生人格權保護與教育法典的邏輯及價值也是非常契合的。”任海濤說。

與學生人格權直接相關的是教師懲戒權,兩者存在明顯的張力。

2021年3月1日,《中小學教育懲戒規(guī)則(試行)》正式施行,教育懲戒有了明確的制度規(guī)范,相關研究也持續(xù)成為教育法治研究的熱點。

在第三屆青少年法治發(fā)展論壇上,曲阜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繼剛提出,幼兒教師是否可以對幼兒園兒童實行教育懲戒?

李繼剛介紹,由于幼兒學生認知能力弱、身心不成熟的特點,《中小學教育懲戒規(guī)則(試行)》并不適用于幼兒園。目前針對幼兒教師教育懲戒規(guī)則的相關問題和爭議處于立法空白階段。

但明確幼兒教師教育懲戒的權利、義務,在現(xiàn)實中已經(jīng)非常迫切。在山西省運城市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中,由于幼兒園兒童多次毆打同學、在教室內(nèi)亂跑跳甚至有將手伸入空調(diào)入口的危險行為,幼師對其施以懲戒管束,導致兒童被拉倒觸地,造成右胳膊上部內(nèi)側多處受傷。法院最終判決教師存在教育方式失當,體罰學生的情形。

李繼剛認為,應該借鑒規(guī)范中小學教師教育懲戒權的經(jīng)驗,結合幼兒教育的特點,以立法和政策文件的形式規(guī)范幼兒教師教育懲戒權,多管齊下,維護幼兒教師及學生雙方的合法權益,構建良性融洽的幼兒園教育環(huán)境。

曲阜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強則提出,教師可否在課下、校外對學生進行教育懲戒?

張強對1084名教師進行問卷調(diào)研后發(fā)現(xiàn),有一半的教師認為老師不可以在校外進行教育懲戒,甚至有三成以上的教師都不認同在課下實施教育懲戒,而是將教育懲戒限縮在課堂上。

“如此謹小慎微的教育懲戒,大大降低了教育懲戒的實施效果?!睆垙娬f,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如今教育空間早已突破校內(nèi),實踐中學生校外惡性罪錯事件也在不斷上演,教育懲戒的適用空間亟需擴張予以規(guī)制。

張強認為,應該明確教育懲戒空間擴張的立法解釋,實踐中采取“負面清單”的確權模式,引導學校、教師選用適當?shù)膽徒浞绞?,慎重實施?/p>

教育的內(nèi)容、形式、制度正在發(fā)生著迅速變化,編纂教育法典,需要對未來教育發(fā)展趨勢做好研判?!盁o論是理論層面還是實踐層面,都還有很多的困難要克服,有很多的問題要研究。”李紅勃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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