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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8人被判處七年至兩年不等有期徒刑
發(fā)布日期: 2020-07-06 10:19:16 來源: 人民法院報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對林某彬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林某彬、馬某、于某等8人分別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七年至兩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40萬至5萬元不等的罰金。

2015年至2018年7月,某富集團的孫某明、趙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利用某民網公司作為集資渠道,通過互聯網向不特定的公眾宣傳保本付息業(yè)務;利用某啟信公司、某儲樁公司、某利豐公司、某利隆公司和深圳市某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等作為某民網公司的資產合作方,尋找有借款需求的客戶,并將客戶借款需求等推薦到某民網平臺,由平臺在互聯網上發(fā)布借款標的,對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某民網平臺的運作模式是投資者在平臺注冊賬號后即可進行充值、投標并獲得收益。收益是按照借款標的上標明的收益率計算,年化收益率為6%至18%,投資者在借款標的到期后可繼續(xù)投標或提現。

法院經審理查明,某富集團與某民網公司、某啟信公司、某儲樁公司、某利豐公司、某利隆公司等均為孫某明實際控制。某富集團利用某利豐公司、某利隆公司在某民網進行自融,自融資金用于支付某富集團、某民網、某啟信、某儲樁、某利豐、某利隆等公司的經營費用,歸還部分投資者本息及對外投資,且有巨額自融資金最終去向不明。

經審計,2015年4月至2018年7月,某民網平臺利用上述某富集團控制的四個資產方發(fā)布標的借款金額約人民幣68.35億元,平臺參與充值提現的投資者18.4萬人,充值金額約45.6億元。其中未結清投資者1.78萬人,未結金額約8.23億元。

被告人林某彬2016年7月入職某民網公司,擔任某民網公司總經理、某富集團總裁。被告人馬某、于某、王某棟等則在某民網公司、某富集團擔任高管。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彬、馬某、于某、孫某昌、王某棟、孫某軍、崔某梅、邱某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68.35億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肖 波 通訊員 廖 璇 鄭樂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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