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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不再全樓買單 《民法典》要求有關部門查清責任人
發(fā)布日期: 2020-07-14 11:22:43 來源: 明德新聞

高空拋物現象,近年來時常引發(fā)風波,其中很多案件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最后判定全樓業(yè)主和物業(yè)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引發(fā)了很多爭議。聽起來很奇怪的事情卻是有法律依據的,在《民法典》確立以前,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之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說,在高空拋物案中,如果找不到責任人,則推定所有住戶都有“拋物”的可能,應由所有住戶一起賠償,除非住戶能夠自證清白,被砸者的損失,將由全樓業(yè)主共同承擔,即所謂的“連坐”,諸如此類的案例屢見不鮮。

這樣立法的目的主要是出于對受害人進行救助的考慮,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針對存在的風險防微杜漸,履行相應的保管、維護和注意義務。然而,這種解決方式的可操作性并不高,并可能違反民眾意愿,往往造成執(zhí)行難的問題,因此,《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應運而生。

法律的目的不僅在于公平,還在于警示。如果高空拋物的受害人因為找不到元兇而得不到救濟,倘若沒有任何人為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買單”,我們又有什么理由相信,高空墜物會越來越少呢?

《民法典》對現有的關于高空拋物案件的法律體系進行了完善。首先,《民法典》第1254條明確規(guī)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由此,拒絕高空拋物不再是一種倡議,而是正式成為法律層面的一項禁止性規(guī)定。

其次,《民法典》規(guī)定了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針對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民法典》完善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規(guī)定,規(guī)定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此外,《民法典》明確了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的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除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該事件發(fā)生外,也確定了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守土有責”,可作為賠償責任人之一。

同時,《民法典》直接要求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這一舉措將大大減少“一人拋物、全樓買單”的情況。對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guī)則作了進一步完善,對責任的承擔有了更明確的劃分,可以說,《民法典》正式實施后,對高空拋物的受害者而言,維權將有更清晰的主體,同時對物管公司履行職責、改善管理也有著促進作用。

關鍵詞: 高空拋物 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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