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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訂金”差別很大!廣西消委會提醒消費者
發(fā)布日期: 2023-07-27 17:00:53 來源: 南寧晚報·南寧寶客戶端


(資料圖)

近期,廣西消委會邀請律師志愿者代表調解了一起消費糾紛。該起糾紛因為消費者購車時汽車銷售公司對“訂金”表述前后不一,經調解后成功將部分金額退回消費者手中。廣西消委會提醒,消費前要了解“訂金”、“定金”概念,支付前擦亮眼睛,以免發(fā)生糾紛。

廣西消委會參與調解,退回部分金額

廣西南寧市消費者譚先生與一家汽車銷售公司(以下簡稱車商)簽訂訂車合同時,車商在汽車銷售訂單上注明譚先生繳納5000元“訂金”,在收據上卻標注為“定金”。消費者要求車商在收據上也注明“訂金”而非“定金”被拒絕。消費者認為車商前后不一的表述,反映出車商內部管理上存在瑕疵,亦對消費者權益缺乏足夠重視,便提出終止合同,再次遭到車商拒絕。消費者向廣西消委會投訴,要求車商退回其繳納的5000元訂金。

在得到消費者反映后,廣西消委會邀請律師志愿者代表參與調解。雙方一致認為,從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判斷,消費者所繳5000元屬于訂金,僅作為預付款使用,不具備擔保功能。而當交易失敗時,消費者有權要求車商退還5000元訂金。在事實和法律依據面前,車商代表表示,將按照法律規(guī)定,扣除因訂車產生的實際費用后將剩余款項退回消費者。車商代表同時表示,該事件也反映出,該公司汽車銷售訂單格式條款的表述存在不規(guī)范現(xiàn)象,有待進一步修改完善,更好地維護交易雙方的權利。

廣西消委會發(fā)出提示,弄清訂金與定金區(qū)別

在現(xiàn)實生活中,因“訂金”和“定金”引發(fā)的消費糾紛時有發(fā)生。事實上,兩者雖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卻屬于不同概念。 首先,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擔保性質,只是一種支付手段,具有預付款的性質。其次,繳納和收取訂金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均不存在喪失或者雙倍返還訂金的后果,而繳納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收取方有權沒收定金,定金收取方不履行合同,則需向繳納方雙倍返還定金。再次,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guī)定上有一定限制(即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

為避免因“定金”和“訂金”產生的消費糾紛,廣西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提醒消費者在進行購車、購房等需要提前支付款項再消費的活動時,要充分了解“定金”和“訂金”在法律上的區(qū)別,特別是定金罰則。消費者在作出購買決定前,請向銷售方明確了解,支付的費用是“定金”還是“訂金”,以防事后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在沒有取得商家的明確答復前,不要輕信商家的口頭承諾,更不要貿然支付費用。在決定與商家交易前,要事先在合同中明確預付費用的性質、用途、違約責任等重要內容,切實做到科學理性消費。應妥善保存費用支付憑證、合同等相關證據,一旦發(fā)生消費糾紛,及時向當地消委會(消協(xié))或12315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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